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

  • 发布时间:2019-06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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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
  1.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  2.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  3.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  建筑工程老项目,是指:
  (1)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;
  (2)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  二、《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
  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:
  1、一般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2%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。
  2、一般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3%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。
  三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
  1、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、机器设备、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、安装服务,不属于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,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,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。
  2、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不适用《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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